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9]30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班级或专业年级排名前5%。
6、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7、排名相同的学生优先评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高档消费等铺张浪费行为,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8、“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竟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竟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竟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竟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④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⑤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⑥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⑦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⑧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三、名额分配、奖励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指标进行,按照学校人数进行分配,对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校计财处按教育部审批方案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按照学校各年级人数、专业结构等因素测算名额分配到各班;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各班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
3.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或评议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附学生基本情况介绍)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班级上报的建议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及表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发放期间,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取消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资格。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班级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如有不实和不合理现象,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评选资格,其指标另行分配。
第十三条 公示期后提出异议,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