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以及开展有益社交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我校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凭缴费收据入住宿舍(公寓)。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学工处同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强占其他房间和床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由学工处统一安排调配,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床位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经由班主任、系部、宿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因私自调寝造成学
生水电费重复计算的,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条 全体住宿学生均应遵守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学工处关于宿舍(公寓)调整的安排,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养成随手关水,断电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宿舍大门关闭后,任何人员不得随便进出。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者,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同时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拒不登记者,宿管人员有权拒绝进出;进出人员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在午休、就寝后必须保持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开收音机、跳舞或进行其他文体活动。
第六条 不准在房间、走廊进行重器械健身,打球,拍球,踢球,滑旱冰等。
第七条 严禁在宿舍(公寓)内起哄、酗酒、赌博、吸烟、打麻将、打架斗殴、敲盆、摔瓶、往下泼水等。严禁在宿舍(公寓)张贴、收藏、阅读、观看淫秽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准在宿舍(公寓)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
第八条 住宿学生在正常学习期间(包括周末)必须在本寝室就寝。如因故不能回寝室就寝,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班主任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否则作违纪处理。
第九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学工处批准,不得在宿舍(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第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若系亲友确需留宿,必须到宿舍(公寓)值班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男女生互串学生宿舍(公寓)。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师生员工进出学生宿舍(公寓),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校牌,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宿舍(公寓)。
第十三条 外人来访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有效证件抵押在值班室;探访完毕,须在登记本上登记,离开宿舍(公寓)时取回证件。
第十四条 学生搬电脑及其他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公寓)必须凭校牌、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学生带出宿舍(公寓)的旅行袋,值班人员有权盘问。
第十五条 注意防火。宿舍(公寓)区内禁止点燃明火。严禁在宿舍(公寓)内燃发鞭炮,烟花,焚烧废纸杂物等;严禁破坏宿舍(公寓)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准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十六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公寓)要立即查问,发现情况要及时报告宿管值班人员或保卫处;晾干的衣服要及时收起;贵重物品和钥匙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存入银行;离开房间应锁上抽屉,关好窗户,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视机等,上课时间,人离寝室后收音机、充电器等小功率电器插头、插线板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下。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公寓)私藏管制刀具,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第十九条 严禁车辆(包括摩托车、单车)进入学生宿舍(公寓)内。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护栏、窗台上搁置花盆等重物。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偷盗等重大事故,住宿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和围捕,并尽快向值班人员和学工处汇报。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离灯熄,人离水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室内的插座仅限于使用学习有关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宿舍(公寓)内学校统一安装的水电设施必须正确操作,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自行拆卸或移动,发现设施故障及时报修。
第二十五条 实行配额供给水电,超额收费的方法。按人数下达配额指标,超支部分按市场价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维修收费,由寝室成员到宿管值班室填写维修单报修,维修人员凭寝室成员和宿管员共同签字的维修单进行维修,每月将维修单统一汇总报财务结算(从财产押金中扣除)。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以房间为单位实行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的学生每天必须将房间打扫整理,并督促本寝室同学按星级文明寝室标准整理内务,全体宿舍成员每周进行一次室内大扫除。
第二十八条 讲究公共卫生,严禁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丢废纸、果皮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不得在墙上张贴标语字画。
第二十九条 保持走廊,宿舍内墙壁洁白,不准在墙上乱写乱画。
第三十条 卫生巾、塑料袋等物品严禁倒入排水道,防止管道堵塞。凡人为造成管道堵塞,自行负责疏通费。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喂养宠物。
第五章 公物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学生私自更换门锁。确实要更换门锁的,必须由寝室长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专人更换并留一把钥匙在值班室备用。学生毕业时,由宿舍管理人员到各房间检查所配备的公物和设备有无丢失、损坏情况。若无丢失损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要进行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属学生宿舍(公寓)的公物和家具,不准擅自拆除或任意搬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自然损坏的家具和设备,须及时报修,以便维修和更换,对人为破坏的,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组织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全面负责工作,全体学生必须服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宿管部协助学工处进行学生宿舍(公寓)管理。
第三十七条 班主任应配合学工处作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寝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宿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作好卫生检查、查寝及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每个寝室推荐寝室长一名,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